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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海绵城市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7-08-16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镇江市海绵城市管理办法》原文查看

  626日,市长张叶飞正式签署通过了《镇江市海绵城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省内第一部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地方政府规章,意味着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已纳入法治轨道。

  一、《镇江市海绵城市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据市住建局局长谢继步介绍,建设海绵城市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是我国城镇治水的一次变革和创新,是解决中国城镇化过程中水困局的新思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海绵城市建设决策部署的需要

  2013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提出,在提升城市排水系统时要优先考虑把有限的雨水留下来,优先考虑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2015年,国家财政部、住建部、水利部联合发文,在全国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镇江成为首批试点16个城市之一。2015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明确提出“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海绵城市建设已成为城市发展方式之一,是城市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有必要制订相应地方法规予以保障。

     (二)镇江市“生态优先、特色发展”战略的需要

  海绵城市的本质是解决雨水质和量的问题,通过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的系统方法,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是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方式之一。

     缓解城市积水内涝。在传统的城市建设发展模式中,地上和地下空间的过度开发,造成了区域水文生态环境日趋恶化,加之原排水管网设计标准偏低,“城市看海”的积水内涝问题不断出现。海绵城市遵循生态优先原则,将自然途径和人工措施相结合,是解决城市积水内涝问题的有效方法之一,符合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目标。

     削减城市面源污染。近年来我市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城市水环境治理,河道水体质量虽有较大改善,但黑臭仍未消除,污染入河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主要原因是:城市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基本建成后,点源污染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城市雨水径流带来的面源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治理。海绵城市在吸纳、储存雨水的过程中,能够有效削减面源污染,是从根本上解决城市水体水质污染的有效方法之一。

     节约水资源。我国是世界水资源缺乏国之一,雨水做为一种资源,理应加以利用。镇江河湖水资源丰富,但水质型缺水明显。海城城市建设通过对雨水的调蓄,净化和再生利用,可以有效节约水资源。

     (三)规范海绵城市建设行为的需要

     镇江市是国家首批海绵城市试点之一,目前,在规划、建设、制度、标准制订等方面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顺利通过国家三部委的中期评估。但对照国家要求,在系统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面源污染治理、建设资金筹措、规划建设管控和运营维护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无上位法和地方法规的支撑,难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各相关主体的责权利,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和矛盾协调难,迫切需要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度保障。

  二、《办法》着重解决的问题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薛国荣介绍,这是我省第一部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创新性政府规章,共六章三十五条,在起草过程中在遵循上位法的同时,突出问题导向,打造镇江特色。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试行)要求,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结合镇江实际,《办法》对我市存在的积水内涝问题、面源污染问题和雨水利用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是从规划和建设层面作出规定。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项目规划条件,在项目立项、土地出让、海绵方案会审、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等相关环节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在不同层级的规划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控制指标,体现了规划引领发展的主旨。

     二是从体制和机制建设作出规定。海绵城市尚处于试点阶段,每一个海绵项目建设都涉及不同的主管部门、建设主体和社会公众,做好海绵城市建设需要各部门、单位和社会的积极参与,因此《办法》第五条明确了政府的主体责任,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联动配合,共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三是在资金筹措层面上,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海绵城市设施投融资体制。海绵城市建设应采取国家资金支持、地方政府财政投入和社会资金参与的多渠道筹措方式。在第七条资金投入中规定,市各级财政应当保证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的投入。第八条中规定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

  三、《办法》规定的主要制度措施

     为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的规范有序发展,《办法》明确了以下主要措施。

     一是充分重视规划的引领和管控作用,明确了规划管控制度。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规划、水利等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明确了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应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其中;规定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所有新、改、扩建项目的规划条件。

  二是按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的要求,明确了项目建设管控制度。《办法》规定本市所有新、改、扩建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必须与主题工程同时建设投入使用。规定项目排水等设计方案应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意见;规定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等应按相关程序履行。

  三是规定了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用地制度。应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项目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作为基本内容予以载明。对具有涵养水源功能的城市林地、草地、湿地等地块出让和使用进行管控,保证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土地需求。

  四是规定了海绵城市运行维护制度。明确了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要求,规定了各类建设主体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养护责任和要求;规定了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的移交管养办法;规定了养护资金渠道。

     五是规定了海绵设施的保护制度。明确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措施和主体,以及违反本办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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